更新时间:2018-07-12 14:07作者:三水老师
其次,保障消费者的安宁权。《办法》第8条明确了“弹窗广告”的合法性,不过,弹窗也要遵守两个条件,一是不能影响互联网正常使用;二是必须能够一键关闭。显而易见,这一条应该是工商总局在做出充分调研后加上去的,网民最为反感的就是那些总也“关不掉”的广告,本条的规定比较接地气。
再次,保障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办法》第8条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消费者点击广告,未经允许,不得在电子邮件中附带广告内容。“欺骗方式”的表现方式有伪装成好友通信信息、伪装成中奖信息、伪装成客户服务等等,用户点进去后实际就触发了广告信息。这种欺骗方式让很多用户深恶痛绝,相信《办法》将会杜绝这种侵害用户自由选择权的行为。至于电子邮件中附带广告,《办法》没有一刀切地杜绝,原因是用户才是决定是否接收商业信息的主体,《办法》将选择权交给了用户,这无疑是尊重用户自由选择权的最好选择。
最后,保障了消费者的投诉权和举报权。任何人都有对违法广告举报的权利,不过,举报之后确定管辖权却比较麻烦。很多消费者在举报违法广告时,经常会遇到管辖不明的问题,无法确认广告主的真实身份,让举报和维权成本加大。《办法》第18条将违法广告处罚的管辖权变得更为灵活,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作为主要管辖部门,发布者多为媒体,相比广告主和经营者而言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减少了投诉成本。当然,广告主和经营者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也有权管辖,只要投诉到了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它们都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管辖。
亮点三:遏制了互联网产业的不正当竞争
本次《办法》的出台正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之际,互联网广告作为目前互联网免费时代的商业核心,一直就是竞争法所重点关注领域,近年来大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也都与商业广告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办法》第16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竞争的基本规范:
第一,广告活动不得对他人合法广告进行限制。目前,互联网免费时代中广告收益是商业利益的核心,断绝了他人的合法广告收益,就等于侵害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实践中,大量存在利用技术优势、硬件条件、软件地位、市场份额等手段“掐断”其他竞争者广告收益的情形。特别是,个别企业擅自打着消费者权益的旗帜,违法拦截、阻断和屏蔽他人合法广告,谋取不正当利益。《办法》是工信部20号令的具体化和延伸,有望能够促进互联网竞争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