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08作者:李天扬老师
经过多年实践,公开招聘已经成为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公开”、关键是“规范”、目的是“择优”。《条例》对这三点都给予了重点强调。首先,《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并对“不宜公开”招聘的范围做出限定,从而为这一制度的深入推行提供了基本依据。根据这一规定,有关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时间安排、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过程中有关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面试等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也向社会及时公布,招聘结果一旦确定则应在大范围内及时公示。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公共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选拔聘用,社会公众理应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次,为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的规范性,《条例》对招聘程序的所有环节重新进行了确认。招聘程序规范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基础,其中“信息发布”和“考试考核”两个环节尤为重要。经审核备案的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附带任何歧视性条件,一旦发布则不得擅自更改;应完善考试组织方式,规范试题命制、考务管理、试卷评阅、成绩发布等环节,健全保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事业单位是实施“科技兴国”战略的主战场、高层次人才的集聚地,其人才队伍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与未来。显然,推行公开招聘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倡导平等竞争,将各类优秀人才凝聚到事业单位中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充分尊重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业特点,采取考试、考察的公开招聘方式,全面、公正、准确地评价应聘人员。
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尤其是岗位晋升和重点岗位人员选拔的主要方式,已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普遍推行。竞聘上岗与公开招聘一样,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广泛参与;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为标准,以品德、业绩和能力为依据,按照规范程序,评价和遴选人才。竞聘选拔时,可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等方法;对于有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则要求竞聘人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条件。
《条例》公布之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重心将由寻求“有法可依”而逐步转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样,就需要尽快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条例》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实践证明,公开招聘是人事监督的重中之重。虽然近期揭露的一些有关“内部招聘”、“人情招聘”、“舞弊招聘”案件仅是发生在基层的个别现象,但后果却十分严重。因此,应从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将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作为一项直接体现公平正义的“阳光工程”来建设。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处理有关违规招聘的投诉和举报;对于违反回避制度、保密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和人事纪律的舞弊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公布;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一查到底;对于已经查实的违规招聘人员,应坚决予以清退,不容姑息;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反馈;应重视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实行公开招聘工作舆情分析与报告制度,加强与媒体之间的相互沟通。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免遭重度污染,将《条例》提出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