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08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
建设维护公平正义的阳光工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答一
北京师范大学 朱光明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是明确提出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人事管理原则,其中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内容则是这一原则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
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早在2000年,中共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组部、原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就明确要求:今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少数涉密岗位外,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聘方式选拔。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对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再次给予了强调。2005年底,原人事部正式颁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招聘程序、考核办法、监督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了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后,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公开招聘在全国范围迅速推开,逐步成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录用新进人员的主渠道。同时,各地各部门还根据招聘工作实际,在信息发布、组织方式、考试类型、评价选拔、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性探索,使这一制度的内容不断得以丰富和完善。2010年10月,中组部和人社部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针对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的各项内容,保证招聘过程公开透明,切实提升事业单位招聘的公信力;此后,两部办公厅又向社会发布《关于个别地方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的通报》,将海南、江西等地的5个典型违规案例及其查处结果公开曝光,希望通过对人事纪律的重申,确保这项工作公正、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