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0:13作者:李一老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清洁与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区域实行全天保洁,适时洒水降尘。
清扫作业应当避开上下班人流、车流高峰时段,逐步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环境卫生作业车辆应统一颜色和醒目标志。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时,其他车辆及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三条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制。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划定责任区域内负责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划分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四条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由该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广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会展中心、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黄河、河道水域、湖泊、湿地及沿岸规划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各类工程施工场所和室外作业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
(一)保持干净整洁,无塑料袋、饮料盒、烟蒂、纸屑等裸露垃圾、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污迹,无渣土,无杂草,无动物粪便,无蚊蝇滋生;
(二)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三)遇有降雪、结冰、积水,及时清除;
(四)保持河道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