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15作者:三水老师
(十七)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未按设计排放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十八)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以及危库、险库未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十九)石油企业未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气象灾害措施的;
(二十)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五)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四十五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城区内人员密集区域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和管理等变更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装配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应当装配气体泄漏报警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要装配紧急停车系统;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装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