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15作者:王新老师
(七)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定期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非煤矿矿山设备设施在新安装和大修后投入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以及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相关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或者其他重要性能受到损坏的设备使用前,均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验。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
(一)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未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三)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四)有严重水患或者自然发火倾向,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矿用设备设施的;
(六)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七)民用爆破物品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八)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未治理,以及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九)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分台阶开采或者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以及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十)露天矿山企业未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未治理的;
(十一)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分层无两个安全出口的;
(十二)地下矿山未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十四)未按设计要求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未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十五)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十六)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未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