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7作者:王华老师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的包治期限为十五年。鼓励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的房屋再次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白蚁防治质量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加强对白蚁防治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经白蚁预防合格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留取房屋白蚁预防费的20%作为白蚁预防复治资金,用于包治期内白蚁的复查和复治。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白蚁预防复治资金的管理。白蚁预防复治资金应当设立专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相邻房屋结构损坏或者影响相邻房屋使用功能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筑幕墙安全使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九条规定,未进行定期检查、常规维护或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住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房屋安全备案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核实义务,实施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设计方案或者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实施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