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7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单位、个人阻挠危房治理、应急抢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