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7作者:王华老师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拒绝或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察看的,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中型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及时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出具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设计方案,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或未按照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提存、管理、使用白蚁预防复治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