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7作者:才子老师
(三)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
(四)按规定防治白蚁;
(五)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墙、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
(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开凿房屋楼面结构层或者扩大房屋楼面结构层洞口;
(五)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六)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七)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根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涉及加层、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对主体结构进行大范围改动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一)装饰装修不拆改房屋原有结构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出具承诺书;
(二)装饰装修变动非承重墙体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提交房屋检测机构出具的装饰装修方案审定意见;
(三)装饰装修实施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一)至(七)项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
(四)装饰装修涉及加层、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对主体结构进行大范围改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提交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手续。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按前款规定向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将物业项目内装饰装修登记的情况报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非住宅装饰装修,实施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一)至(七)项影响房屋安全行为以及加层、改变使用功能、对主体结构进行大范围改动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安全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