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2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发生了变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1989年11月9日,在中共中央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议”的第30条正式提出。2002年6月29日,被写进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即在2005年10月11日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正式提出。
三是国家和广东省相应出台了有关重大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明确规定在我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把这些制度、精神上升为法规条文,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地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规保障。
(二)适应改革发展形势需求
1.政府机构改革。10年间,国家和广东省已进行多次的机构改革,旧《条例》的起草部门、实施部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监管,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对煤矿的安全监察。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4年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独立升格为省政府直属机构。随之,全省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独立升格。
2.政府职能转变。2002年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确立,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进行了职能转变调整,政府职能由微观管理向宏观指导,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为适应职能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已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多管齐下。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2年以来特别是2012年以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广东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至去年底,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共取消了5项行政审批职能,下放了11项行政审批职能;承接国家安监总局行政审批职能1项;转移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4项。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仅4项。但是,取消、下放和转移行政审批事项后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下放后市、县安监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还需及时加强和提高;二是取消后,监管存在一定的真空,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工作不断、监管到位,不漏管、不失管;三是部分企业及企业主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取消行政审批后,容易忽视安全生产必要投入,甚至降低安全生产标准条件;四是当前安全生产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滞后,政府职能转移后,出现职能承接“真空”的现象;五是目前安全生产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化,竞争意识、自律意识还较差。这些问题也需要通过修订《条例》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