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16作者:王华老师
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消费信息、提出调查报告、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应当合法、客观、公正。
第五十条
消费者委员会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进行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函件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或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
第六章消费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提起诉讼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消费者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派员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五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
(一)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将残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销售的商品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
(三)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地、企业名称或者地址,或者伪造、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者将组装产品冒充原装产品、非进口商品冒充进口商品的;
(四)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五)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短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