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16作者:李一老师
第四十二条
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进行中介服务。
第四章国家保护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制定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要求。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消费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委员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在乡镇、街道、经营场所和有关企业设立投诉咨询点,方便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的必要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四十八条
消费者委员会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职能,并做好下列工作:(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消费教育;(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调查、分析,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三)向经营者提出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措施的意见,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四)免费受理、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就消费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支持消费者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消费者委员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不得向经营者摊派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