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18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四条【抗震性能普查与加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国土资源和房屋、城乡建设、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商场、酒店、大型文体活动场馆、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和老旧居民住宅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条【农村抗震设防】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支持、鼓励和协助村民对新建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对既有住宅采取适当的抗震加固措施,组织建设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管理,会同财政、地震等部门,开展本地化实用性强的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民居建筑抗震技术指南,提供民居设计图集、施工技术指南,提供地震烈度数据、建房选址等技术咨询和服务。
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民居结构抗震方法、民居抗震加固技术以及建筑施工技术的定期培训。
第二十六条【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危险性分析,同时推动地震预警研究和应用等地震基础工作,为提高抗震设防水平、国土规划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建(构)筑物基底隔震与消能减震技术等新技术和新材料,提高建(构)筑物抗震能力。
第二十七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组织国土资源和房屋、城乡建设、教育、地震等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并具备医疗救护、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鼓励企业和社会参与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建设。
市、县应当建设非露天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体数量和规模可以根据常住居民人口及其分布情况确定。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避难场所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的要求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将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资料报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联合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