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18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七条【群测群防】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完善“三网一员”体系,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聘用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宏观异常观测、地震灾害速报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加大对群测群防所需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不断提高群测群防水平。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防震减灾助理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备案制度,定期对防震减灾助理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给予必要的业务资金补助。
学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防震减灾联络员,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工作联络。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八条【宣传与演练】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利用公共展馆进行防震减灾宣传展示,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公民对地震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内容,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进行一次以上地震紧急避险演练,培养、提高师生的防震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公益宣传。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防震减灾工作,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以及铁路、交通、能源、水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屋、城建等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阶段,应当依法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具体按照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进行。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职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和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没有落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和监理单位职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并对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