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0:19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九条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五章法规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市法规解释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四条法规解释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法规解释与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法规作出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