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0:19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或者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二十二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可以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或者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提案人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以及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到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经协商后仍不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修改后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在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前,对个别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先对该条款单独表决,再对法规案进行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二十八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