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0:24作者:才子老师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九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县级人民政府包括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是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如机场、铁路编组站、污水处理厂、通讯电台等)。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第八十三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