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0:19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五条本市新建建筑必须达到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控制高耗能玻璃幕墙应用和过大的共享空间设计。
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实现供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有集中供冷热需求、安装中央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具备相应地下条件的,应当使用地源热泵系统。
本市有计划地对能耗不达标的公共建筑和居民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推广成熟、高效节能的围护结构体系。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房屋内外温差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空调应当严格执行本市温差标准,倡导其他房屋建筑使用空调执行本市温差标准。
第二十七条市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耗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
市建设部门应当实施建筑节能测试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市城市集中建设区应当规划形成合理的紧凑城市形态,每平方公里人口不得低于两万人,实行混合土地利用和密集开发策略,满足居民十分钟步行能解决日常生活所需,二十分钟步行能到达区域性教育、医疗、工作、商贸中心要求。
城市规划应当赋予步行、非机动车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最大便利,建设完整、便利的城市步行系统和绿道系统。建筑设计应当利用日照和通风,体现本市气候特征下的节能要求。
各层次的城市规划应当贯彻低碳理念并阐释其构想。
第二十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充分运用海绵城市和低影响开发规划理念,结合地形地貌进行设计与建筑布局,合理利用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建筑、广场、道路周边有条件应当布置可消纳径流雨水的绿地,竖向设计应当有利于径流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改造不透水硬化城市道路、广场地面,铺装透水透气型地面。
第三十一条本市充分利用生态、土地资源和水的特质,并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利用湿地资源,提升碳汇能力。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采用先进的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在建筑屋顶、阳台、墙面和立交桥、河湖岸等进行垂直绿化。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足够规模的土壤碳汇和农作物碳汇,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智慧城市进行顶层设计,全面推动信息化在城市生态环境、交通出行、能源供给、综合管理、智能建筑、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作用,对城市各种需求做出智能的响应,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