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0:19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四条本市倡导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节电、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行为。
本市宾馆不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和一次性拖鞋。
第三十五条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节约使用办公用品,节约用水、用电。
第三十六条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将低碳文化融入到相关课程中,培育和提高儿童及青少年的低碳生态理念和环境保护观念。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碳发展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课程。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低碳知识培训。
第三十七条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设置低碳发展专题或者专栏,广泛宣传低碳经济、绿色消费、生态人居等低碳知识,营造低碳城市氛围。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看得见的低碳城市”系列示范项目,在全市入城通道和人流量大的区域常年树立醒目的低碳发展公益广告牌。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开展促进低碳发展的公共服务和专项研究。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低碳宣传、低碳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第五章政策促进
第三十九条本市政府采购应当逐步扩大取得低碳认证的产品和项目的采购比例,优先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条本市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金融、保险、社会审计机构推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审计。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主体功能区中的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区内居民享有全市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市人民政府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已有不符合区域定位的产业限期退出。
第四十二条本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主参与碳排放配额的交易。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