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0:52作者:才子老师
一、《条例》明确了规划的法律地位
提高农田水利规划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是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近年来,水利部门牵头编制了一系列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全国96%有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县编制完成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这些规划在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现在和未来、需求和可能等关系,整合支农涉水项目,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一些地方存在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的问题,也存在该建未建、工程缺位的现象,影响了农田水利整体协调推进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确立了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条例》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必须以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条例》相关条款环环相扣,将规划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作用落到实处。在农田水利规划修改方面,《条例》规定,农田水利规划一经审批,不能随意修改,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防止了规划的随意性,提高了规划的严肃性。
二、《条例》强调了规划的科学性
科学编制规划是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的前提条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农田水利发展涉及区域基础资源环境本底状况、水土资源合理配置、农村和农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既关系到区域水资源配置格局,也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定农田水利规划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科学做好调查、规划编制和规划评估各阶段工作。在规划编制前要做好调查工作,准确掌握规划区自然地理、水土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全面掌握相关行业发展需求,为规划编制打好坚实基础。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可能、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与资源环境约束、灌溉排水发展需求与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农田水利的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建设规模、管理方案以及生态环境影响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开展规划评估工作,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进一步完善规划,保证规划有效实施。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