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0:2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方案一: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方案二: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待遇领取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或者分次领取企业年金,直至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为止;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二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