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0:26作者:王华老师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九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五十条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吊销《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货运车辆和道路运输企业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被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人在1年内不得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处罚有效周期,从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之日起计算,可跨自然年度。
第五十一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
(二)有2次及以上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的;
(三)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或者采取暴力抗法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四)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处罚有效周期,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五十三条接受承运人委托的第三人对公路设施承载能力进行验算,出具虚假验算报告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准从事与大件运输相关的公路设施承载能力验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