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0:26作者:三水老师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五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抽查、明查暗访、责任倒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八条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九条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有关行政执法,涉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十一条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原交通部发布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