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0:26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不得准予进入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货运源头单位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第三十六条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
需要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一条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要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