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0:48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在任期内罢免、撤换,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工会组织员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工会职务;确需变动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工会有权与企业交涉,保护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行使选举等职权;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对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意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以及职工保险等事项与企业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并就集体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与企业协商谈判。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企业故意拖延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的,工会可以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纠正。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当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支持、协助职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督促企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