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27作者:才子老师
向中小企业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范围和依据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布。行政收费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订购报刊或者图书、参加社会团体或者学术研讨会。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外,不得强制对中小企业开展培训、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不得将其应当依法履行的行政职权转移到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
第四十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办理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保证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卫生,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权益。
第五十条 中小企业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举报。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举报、复议、诉讼的中小企业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