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27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七条 支持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创建自主品牌。
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和服务,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创新技术和品牌,对可以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专利优势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市场开拓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参加境外投标,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国外营销网络等活动。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商会、行业协会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商品展览展销会,举办省中小企业产品展览、推介、促销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第二十九条 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发布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配套大企业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对接会等形式建立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和产业技术联盟,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大企业将配套产品委托给本省中小企业生产。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善电子商务运行环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企业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集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扶持措施、行业动态、办事程序、专项资金等信息,统一在省中小企业网和新闻媒体上发布。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并及时提供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服务保障开展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培训计划,开展中小企业创业、企业家素质提升、财务规范管理等专业培训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等,依法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第三十七条 统计、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中小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统计、监测并发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