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08:46作者:李天扬老师
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带,铺设植草地坪。
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制定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的技术规范,编制技术应用手册,对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定期对其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绿化资源档案。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的养护管理由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全体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权属人负责。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条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的养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养护管理责任人签订养护管理责任移交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绿化养护面积、植物品种、数量等。
第三十一条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绿地养护管理档案,按照绿化养护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制定防火防灾应急预案;对死亡树木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树木,应当在报经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第三十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养护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生长影响采光、通风、居住安全和管线、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条件限制无能力修剪的,应当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进行修剪;需要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生长枝的,应当报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改变绿地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相关规划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