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08:46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五条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符合本市地域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本市适宜种植的城市绿化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
编制树种规划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注重市树、市花的应用,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市绿化主管部门在编制树种规划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七条编制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配套绿地率,制订绿化配置方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区建设的住宅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人口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一平方米、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二)旧区改建的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人口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0?7平方米、组团不低于0?35平方米;
(三)新建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商业商务设施、娱乐康体、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和物流仓储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新建工业园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园区内各项目的配套绿地率,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但一般不高于百分之二十;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配套绿地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建设防护绿带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防护绿带。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