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08:46作者:李一老师
(七)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行为的,按照损坏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损害城市绿化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发区,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风景区,指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化工区,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街心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防护绿地,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带、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
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城市绿地以外的其他各类用地中的配套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中的绿地。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