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4:11作者:王华老师
供电企业依照前款规定征收差别电价电费的,差别部分电费应当单独立账管理,上缴市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本市严格控制严重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将严重污染大气的产业列入淘汰类目录。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内。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环境基础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二条乡、镇或者工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集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定期制定和调整本市工业领域行业、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列入前款名录范围的行业、工艺或者设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调整或者淘汰。
第二十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批准。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鼓励排污单位和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没有相应能力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或实施污染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治理。排污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污染治理的情况向环保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