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4:1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防止和减少大气环境污染;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大气环境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第十条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国际、区域合作和交流,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清洁能源技术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第十一条本市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推进环境教育,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以及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环保部门应当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1-2]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阶段目标,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保证本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的要求,提出本市大气污染重点整治地区及其整治目标、职责分工和限期达标计划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