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09:31作者:才子老师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展销会举办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承租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展销会举办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发现场内经营者涉嫌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的,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不得拒绝。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二十七条商品交易市场,有柜台、场地出租的商场、超市,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电视购物平台等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经营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难以索赔的,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场地的出租者,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电视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应进行赔偿先付,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赔偿先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商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购货款项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赔偿先付的范围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损失,消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因售后、安装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预收款金额一千元以上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解除合同和退款方式等事项。
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所附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记名预收款凭证不得设有效期限;不记名预收款凭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