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09:31作者:李一老师
(十一)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
(十二)其他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利用格式条款规避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者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有权拒绝使用该格式条款。
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短信息、互联网页面中的条款等,视为格式条款。
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变相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提供可选择性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已付相关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标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营者不得拒绝。
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以及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最低消费限额。
经营者不得以价格联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计费器具、设备,不得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数量短缺或者服务计量不实。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其他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
消费者要求对商品计量复核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