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09:02作者:才子老师
(一)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
(二)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已施工工程无资金、劳务等影响社会稳定方面的纠纷;
(四)已缴纳施工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
(五)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已投入使用的违法建设工程,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许可变更】需要重新申请或变更施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变更情况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停复工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停复工报告制度。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经核验后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原施工许可证有效;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应当完善或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后恢复施工。
第十八条【违法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监理单位应责令其停工,对拒不停工的应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造价管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备案。
实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非招标的工程,工程计价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结算管理】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工程合同价款,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在工程竣工时同步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二条【优质优价】鼓励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可以对获得市级以上建筑奖项的工程承包主体,约定奖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