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09:02作者:王华老师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
(五)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发包范围】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确定特殊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或特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依法确定。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支付。
建设单位需要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采取前两款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发包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发包行为:
(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二)要求承包人垫资的;
(三)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的;
(四)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另立名目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
(五)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六)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发包行为。
第十条【分包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一)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将建设工程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将本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主体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应由自己完成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分包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转包行为】禁止下列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形式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