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09:02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建筑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分包单位承包超出其应当承包范围工程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二条【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下列条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一)要求投标人承诺垫资施工的;
(二)要求投标人缴纳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投标保证金的;
(三)要求投标人的资质、商务条件等超出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的;
(四)要求投标人出具与合同履行无关证明材料的;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某一个或特定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条件编制招标文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三条【承包禁止行为】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发包人相互串通投标,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三)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的;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标承包建设工程的;
(六)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资质承揽建设工程的;
(七)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同一建设工程的施工的;
(八)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资的;
(九)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含市政工程)装修装饰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取得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依法取得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在受理施工许可证申请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无证开工工程的手续办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补办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