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08:57作者:李天扬老师
耕地整治应当以建设生态高产标准农田,推进土地复垦和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田、水、路、林等要素,与农业生产、水土保持、林地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第二十九条〔深松耕暄〕耕地使用者应当每三年对耕地进行一次深松耕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对深松耕暄情况进行检测,发现因未进行深松耕暄导致地力下降、土壤板结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科学施用肥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为耕地使用者合理施肥提供服务。
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单位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方案,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水土保持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对水力、风力、重力侵蚀耕地采取工程、生物、蓄水保土等不同措施,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给农户使用的,应当将水土流失治理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合同中相应责任的履行。
第三十二条〔坡耕地水土保持要求〕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作。已经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计划,逐步退耕并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耕地使用者限期营造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三十三条〔耕作层土壤剥离〕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并监督建设单位对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按照指定地点存放;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剥离后土壤的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对耕作层进行剥离时,应当合理确定剥离厚度和剥离方式。剥离的土壤应当主要用于土地复垦、苗床取土、改良中低产田和被污染耕地的治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