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08:57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六条〔耕地保护技术规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耕地质量建设、监测与评价、地力等级与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污染源普查、退化治理等耕地保护技术规范,指导并规范耕地的使用和质量保护。
第十七条〔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测土、配方、施肥等服务体系建设,为耕地使用者开展生态农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灌溉水要求〕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发现灌溉用水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治理和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防护林要求〕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省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对已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林木应当及时更新,并对林木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擅自砍伐、损毁防护林木;不得在防护林地取土。
第二十条〔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力培肥、科学耕作等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示范与推广,对耕地使用者进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农业投入品使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的规定,鼓励推广使用有机肥、生物肥、有机无机复混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以及可降解地膜。
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与提高作物产量相关的农业投入品,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禁止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非降解地膜。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销售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物回收和处置〕禁止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
农药包装物实行押金回收制度。农药终端销售网点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对已售出的农药品名、数量和销售去向进行详细登记。农药销售终端网点回收农药包装物后,应当送交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存放。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回收的农药包装物依法及时处置。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