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0:52作者:三水老师
一是明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同时,还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及其权利义务。
二是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
三是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提出明确要求。
四是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有关公共文化机构和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营场所等,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
五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渗透到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通过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六是为了体现“海纳百川”的城市精神和海派文化内涵,鼓励和支持其他省市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六)明确保障措施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单纯依靠自然状态下的传承、传播难以为继,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保障。为此,《非遗条例》专设一章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保障措施,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设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等,并鼓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二是明确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
四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相关专业列入职业教育奖励目录,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五是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料、实物和保护资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六是建立相应的激励与考核机制。对做出显著贡献的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给予适当补助。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对其绩效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