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0:52作者:王新老师
(三)合理利用,融入生活。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结合本市工商业老字号众多的特征,扶持、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生产性方式保护,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大众生活。
二、一条主线立足本市实际,七大板块凸显地方特色
《非遗条例》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调查与保存、代表性项目名录、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非遗条例》立足本市保护工作实际,相较上位法,在法规名称上突出“保护”二字,并在法规中将此主线贯穿始终,充分了凸显上海的地方立法特色。
(一)明确工作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非遗条例》确立了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专业保护机构为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首先,《非遗条例》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加强保护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等。
其次,《非遗条例》明确了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并明确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相关的具体工作。
再次,《非遗条例》明确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完善调查和保存的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目的在于摸清家底,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情况和生存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既是调查工作的延续,也是其他保护工作的基础。对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非遗条例》对调查主体、保存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档案、数据库等重点内容予以重申。同时,为了避免重复调查,《非遗条例》对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进行了细化: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并对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难以覆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