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7:52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条妨碍珊瑚礁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海洋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加强对珊瑚礁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从事珊瑚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