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7:52作者:王新老师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款“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指国家或省重点交通、能源、通信、电网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项目。
【说明】第十条第二款的现行规定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外设定了1项行政审批。根据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原则,将该项“填毁、占用珊瑚礁审核”的审批事项取消,改以在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中对珊瑚礁生态影响作专题或专章评价的方式进行监管,并对专题或专章评价的标准与效力作了限定。
将第二款中的原“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改为“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并将其限定为第三款范围,是为了防止在实际管理中任意扩大“重点建设工程”的范围,
六、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将第十二条整体改为“在珊瑚礁区域内开设旅游项目的,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根据区域生态资源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旅游容量,采取轮换轮作方式,减轻旅游开发活动对珊瑚礁生态造成直接影响。”
【说明】第十二条原第一款、第二款设定了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珊瑚礁特别保护区开设旅游项目的1个审批事项。根据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原则,考虑到国家和省地方法规对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也有相应规定,将此审批事项取消。
但我省对于珊瑚礁区域的旅游活动近年来有持续的需求,而珊瑚礁对环境和人类活动敏感,持续过量的珊瑚礁区的旅游活动会破坏珊瑚礁生态,因而本条另行提出了珊瑚礁区域内开设旅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责任及容量控制规定。
七、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珊瑚礁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珊瑚礁的保护。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珊瑚礁,是指各类以造礁石珊瑚为基础、与其他生物及非生物物质共同形成的生物性礁石,以及在其中生长的依法应当保护的珊瑚物种。其类型包括沿岸型珊瑚礁、环礁型珊瑚礁等。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长、存在的珊瑚礁,及其从省外流入我省的珊瑚礁及其制品,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珊瑚礁的保护工作,工商、环境保护、旅游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珊瑚礁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