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23:28作者:才子老师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须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2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5)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6)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六、行为名称:不执行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
1、有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02马力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2)102马力及以上的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3)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七、说明:
1、本标准从轻处罚是指下列行为: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接受渔监执法人员检查且态度较好的,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2、本标准从重处罚是指下列行为:(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2)对渔业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5)逃避、抗拒检查的。
3、未涉及到的违规项目等其它特殊情况,经市处“处罚委员会”研究后再定。
十八、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