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23:28作者:王新老师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一、行为名称: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五)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每一人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处以500元罚款,以此类推。(2)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二、未按规定配备信息终端设备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5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2)60-184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3)185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三、行为名称:进出渔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一)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4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4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
(3)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四、行为名称: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一)。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处以1000元罚款(大小马力同样对待)。
十五、行为名称:改变作业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作业性质)的
1、有关法律依据: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年
第2篇1、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