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8:49作者:三水老师
中国消费者报:《处罚办法》如何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情形?
杨红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参考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规定,将经营者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且不能证明自已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定性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对欺诈行为的规定,对于解决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要特别说明的是,工商部门对有关侵权行为不以对欺诈行为认定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可以直接依据《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办法》施行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50号令)同时废止。
中国消费者报:《处罚办法》如何体现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
杨红灿:《消法》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为落实《消法》相关规定,《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办法》明确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有利于通过信用的约束,用社会的力量惩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从而实现让信用创造财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