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8:49作者:王华老师
中国消费者报:《处罚办法》如何规定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障义务?
杨红灿:《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要求,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础上,经营者还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列出了负面清单,规定了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违法经营者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对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国消费者报:《处罚办法》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杨红灿:《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在消费生活中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原因之一。因此,《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处罚办法》参照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列举了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情形。
中国消费者报: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处罚办法》有什么规定来保障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责令措施?
杨红灿:《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以及如果商品或者服务非正确使用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警示和说明义务。经营者可能因技术水平等原因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未能发现产品有缺陷,在提供给消费者后才发现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对经营者提供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结合工商部门的职能,工商部门可以责令经营者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警示、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由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