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0:22作者:李一老师
(九)社会力量参与。《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并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同时,规定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此外,为给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必要条件,还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四、明确社会救助的保障措施
(一)统筹建设社会救助体系。《办法》明确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办法》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统筹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逐步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尽力使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失业所忧、灾害所难。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为促进区域之间社会救助事业均衡发展,《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中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办法。《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制定层级,由原来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升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此外,《办法》还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三)明确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办法》规定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政府在社会救助筹资中的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机制,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健全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体制。一是明确经办责任主体。《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同时,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二是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同时规定,申请人遇到特殊困难、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三是规定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