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8:11作者:王华老师
、工作期间,对同事进行性骚扰者(包括言语、肢体语言、行为等);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连续旷工天或一内(自一次旷工之日起计算)累计旷工天以上者;
、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包含回扣,馈赠等);
、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及他人文件或信函者;
、擅自开启他人电脑翻阅、复制资料者;
、向任何人(包括新闻界、电台、电视台及传播媒介等)发表声明或透露任何崇正电子的财务资料或任何保密资料,包括员工手册的详细内容者(经崇正电子授权的除外);
、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或对上司出以恶言咒骂、威胁者;
、隐瞒传染病或其他(包含吸毒、服用摇头丸等)以致危害其他员工的健康者;
、在公司内藏匿、接受、或出售酒类或毒品者(由医院开处方同意使用的药物除外);
、所管现金及财务严重短缺者;
、伪造、涂改打卡记录或托人打卡和代人打卡者;
、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虚报生病而请假或缺勤者;
、虚报加班或出勤记录者;
、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形象严重受损者;
、在任何场所做出对公司的产品、形象、声誉不利的言行;
、员工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并造成后果者;
、非叉车驾驶员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叉车并导致公司财产和其他同仁人身伤害的;
、犯有属记大过性质的行为累计出现三次者;
、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十九条:在处罚员工违纪事件时,应遵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本条例为准绳。
二十条:员工被惩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
予连带责任惩罚。
二十一条:各部门需对员工进行奖惩时,须先填写《奖惩通知单》,并经相关主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所有奖惩均需以《奖惩令》公告为准。
、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品保部(含下属部门)管理人员填写《奖惩通知单》→部门主管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拟文《奖惩令》→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生管部、技术部、制造部(含下属部门)管理人员填写《奖惩通知单》→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厂长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拟文《奖惩令》→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非本部门人员奖惩的,可由各管理人员【备注:须主管级以上(含)人员】填写《奖惩通知单》→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被奖惩人员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厂长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品保部下属人员除外)→总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拟文《奖惩令》→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二十二条:相关表单。
、人-r[XX]《奖惩通知单》
二十三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在人事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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